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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足球比赛摔骨折 学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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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宣  发布时间:2013-12-09 10:37:35 

 

  学生白某在学校的体育课足球比赛中摔伤,认为学校未尽到监护和管理职责,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白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二万余元,并赔偿白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白某诉称,白某是北京市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12年11月13日下午14点左右,该校老师王某在体育课上组织两个班级男生进行足球比赛。白某作为其所在班级足球队的守门员参加了比赛,在比赛中白某扑球时左臂触地,致左臂受伤。白某受伤后,校方人员电话联系白某父母,其父接到电话通知后开车将其送往309医院,校方无人陪同前往。白某在医院住院2天,出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之后白某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住院12天。经鉴定,白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北京市某中学主张事发当天足球比赛前,老师王某让包括白某在内的学生们进行了准备活动,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白某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案中,白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体育课堂上的足球比赛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危险性,参赛人员应当在比赛过程中时刻保持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在运动过程中作出肢体动作时应充分注意到动作的安全性并进行相应的自我保护。白某作为守门员在扑球时手臂触地受伤,该结果与其个人欠缺自我保护意识及动作的危险性有主要关系,其个人应在此损害中承担主要责任。北京市某中学应就其未在足球比赛前让学生做好充分准备活动及白某受伤后未及时送医院诊断治疗的行为承担小部分的管理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予以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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